关于调整标准债券远期集中清算业务清算费减免期限的通知(清算所发〔2016〕27号)

 

各清算参与者: 

    为促进标准债券远期业务发展,现调整标准债券远期集中清算业务清算费减免期限,具体如下: 

    一、自2015年4月7日至2016年3月31日,免收清算费; 

    二、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减半收取清算费;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额收取清算费。 

    特此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