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SDR计价债券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的公告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即日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为SDR计价债券(以下简称SDR债券)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务。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1号),现就SDR债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SDR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办理发行登记前,应按上海清算所《账户业务操作须知》及《关于调整发行人服务协议签署方式的通知》(清算所发201680号),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已经开立发行人账户的,可沿用原账户。

  二、发行人应在发行前3个工作日,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当期发行文件。发行人可采用簿记建档、系统招标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以公开或定向方式发行SDR债券。发行人可自行或通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向上海清算所提供发行登记相关申请材料,上海清算所据此办理SDR债券的发行初始登记。SDR债券的承分销认购、登记确权等业务,按上海清算所现行业务流程办理。

  三、上海清算所为SDR债券交易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对于人民币结算的SDR债券,清算结算流程与上海清算所现有债券清算结算流程一致;对于外币结算的SDR债券,可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四、上海清算所为发行人提供代理付息兑付服务。发行人应在付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当期付息兑付公告等相关文件。发行人应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日期的汇率,自行换算为对应金额的人民币或外币,采用公开披露或书面说明方式(加盖公章或授权签字)告知上海清算所以单币种计算的付息兑付具体金额。对于外币结算的SDR债券,其持有人应指定相应外币账户,作为兑付本金和利息的收款账户。

  五、SDR债券的收费标准按《关于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11号)执行。费用应按照相应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支付。

  六、上海清算所为SDR债券提供估值服务。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上海清算所官方网站“产品估值-债券市场数据-债券估值http://www.shclearing.com/cpgz/zqjqysp/zqgz/)页面查询估值。

  七、本公告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执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6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