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的公告(2011[1号])(已修改)
为规范创新金融产品登记结算业务的开展,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了《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并于2010年12月2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并就相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免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创设初始登记服务费,鼓励和支持信用风险管理工具业务发展。
二、对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分阶段实施优惠措施。2011年3月31日前免收;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2011年7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收取。
三、暂不收取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具体收取时间另行公告。
四、超短期融资券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收费按标准执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上海清算所按照发行登记面额的万分之零点三五收取登记服务费。
特此公告。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方法(试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已失效;根据通知《关于调降债券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清算所发〔2020〕19号)》,已于2020年新增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