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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的公告(2011[1号])(已修改)

为规范创新金融产品登记结算业务的开展,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了《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并于2010122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并就相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11231日前免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创设初始登记服务费,鼓励和支持信用风险管理工具业务发展。

二、对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分阶段实施优惠措施。2011331日前免收;201141日至630日,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201171日起,按规定标准收取。

三、暂不收取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具体收取时间另行公告。

四、超短期融资券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收费按标准执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上海清算所按照发行登记面额的万分之零点三五收取登记服务费。

特此公告。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方法(试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已失效;根据通知《关于调降债券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清算所发〔2020〕19号)》,已于2020年新增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