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DVP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相关事项的通知(清算所发[2013]38号)
各结算成员:
为服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券款对付(DVP)结算需求,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结算效率,有效防范结算风险,现就DVP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部结算成员都应指定或开立DVP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债券交易的全额逐笔DVP结算。其中,直接结算成员(A、B类)可指定其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作为券款对付资金结算账户,或申请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立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资金结算;间接结算成员(C类)可通过其结算代理人DVP资金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结算,或以自身名义申请在上海清算所开立资金结算专户办理资金结算。
二、间接结算成员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由其结算代理人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办理。间接结算成员应指定其在开户银行的实名账户作为资金结算账户的往来账户。结算代理人应严格按照间接结算成员真实委托,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发送结算、提款等指令。
三、结算成员在交易、清算、结算过程中应妥善做好资金安排,及时在DVP结算账户中存放足额应付资金,确保债券交易结算顺利完成。
四、请已开立持有人账户但尚未开通DVP资金结算账户的结算成员,9月底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直接结算成员应提交附件1申请材料,间接结算成员应提交附件2申请材料。首次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的,按上海清算所现有规定办理。
未尽事宜,请与我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021-23198686
特此通知。
附件:1.券款对付资金结算账户信息表(直接结算成员)
2.券款对付资金结算账户信息表(间接结算成员)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