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改)关于变更发行人服务协议、结算成员服务协议等协议特定信息及调整部分业务服务协议签署方式的通知(清算所发【2024】109号)
各发行人(创设机构)、各结算成员:
我公司已于2024年2月26日更新营业执照,现对发行人服务协议、结算成员服务协议和创设机构服务协议相应内容据实进行变更。同时,为了提升市场机构参与“南向通”业务和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效率,上海清算所同步调整两项业务服务协议签署方式。调整后的协议签署方式与现有发行人服务协议、结算成员服务协议一致。
现就上述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清算所依照营业执照最新信息,相应更新发行托管结算服务协议,并将盖章的《发行人服务协议》《同业存单发行人服务协议》《大额存单发行人服务协议》《结算成员服务协议(适用于直接结算成员)》《结算成员服务协议(适用于间接结算成员)》《结算成员服务协议(适用于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业务)》《创设机构服务协议(适用于信用联结票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服务协议》《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服务协议》的PDF格式的文本(见附件1-9)、协议签署声明及承诺(以下统称签字页,见附件10-18)公布在上海清算所官方网站(www.shclearing.com.cn),已提请公证处对公布的上述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二、发行人或结算成员申请开立账户、机构申请创设权限时,在上海清算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所申请业务对应协议PDF格式的文本及签字页,在签字页“乙方”处填写相关信息,签字盖章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上海清算所。
三、发行人、结算成员、创设机构分别自存一份完整的协议。自存版本与上海清算所官方网站公布的版本不一致的,以网站公布版本为准。
四、鉴于本次协议变更仅涉及营业执照相关内容,协议条款并未有实质变更,在2024年2月26日至本通知公布期间签署的协议继续有效,不需重新签署。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021-23198686
特此通知。
附件:1.发行人服务协议
2.同业存单发行人服务协议
3.大额存单发行人服务协议
4.结算成员服务协议(适用于直接结算成员)
5.结算成员服务协议(适用于间接结算成员)
6.结算成员服务协议(适用于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业务)
7.创设机构服务协议(适用于信用联结票据)
8.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服务协议
9.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服务协议
10.发行人服务协议协议签署声明及承诺
11.同业存单发行人服务协议协议签署声明及承诺
12.大额存单发行人服务协议协议签署声明及承诺
13.协议签署声明及承诺(适用于直接结算成员)
14.协议签署声明及承诺(适用于间接结算成员)
15.协议签署声明及承诺(适用于内地与香港互联互通南向合作业务)
16.创设机构服务协议(适用于信用联结票据)协议签署声明及承诺
17.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服务协议协议签署声明及承诺
18.中央债券借贷业务服务协议协议签署声明及承诺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7日
附件:
注:本通知英文版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