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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发〔2014〕1号——关于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4-01-08

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业务清算会员:

上海清算所将于2014年第二季度起开始收取人民币远期运费协议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清算会员相关费用,具体方案如下:

一、收费项目

包括会员费、清算费以及结算费三项,其中,会员费收取标准另行规定。

二、收费方式及标准

   按成交协议个数(或实际交割协议个数)收取清算费(或结算费)。清算费按成交协议拆分至月度后于成交日计算,结算费按最终交割月实际交割协议个数计算。

   清算费=清算数量(个)×协议包含月份数×每个成交协议清算费

    结算费=当月实际结算数量(个)× 每个交割协议结算费

   费用均以人民币计算,每个成交协议清算费为50元,每个交割协议结算费为5元,双向收取。

三、计费频率

清算费及结算费按季度收取,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统计当季度的应收费用,并于下一个工作日自动从清算会员航运资金账户扣收。

四、优惠方案

开始收费的前三个月减半收取清算费、结算费。

五、清算会员对客户收费规定

清算会员对客户的收费标准不低于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的收费标准,上浮比例一般不超过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收费标准的100%。

本通知解释权归上海清算所所有。费用收取规定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