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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公告〔2015〕17号——关于人民币苯乙烯掉期、自贸区乙二醇进口掉期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日期:2015-07-16

人民币苯乙烯掉期、自贸区乙二醇进口掉期中央对手清算业务收费方案如下:

一、收费项目

包括会员费、清算费及结算费三项。其中,会员费收取标准另行公布,不在本方案中单列。

二、收费方式及标准

按清算数量(或实际结算数量)收取清算费及结算费 。清算费按成交协议于成交日计算,结算费按实际结算数量于最终结算日计算。

 

清算费=清算数量(个)* 清算费标准(元/个)

结算费=当月实际结算数量(个)* 结算费标准(元/个)

 

人民币苯乙烯掉期费用以人民币计算。清算费标准为80/个,结算费标准为40/个。

自贸区乙二醇进口掉期费用以跨境人民币计算。清算费标准为60/个,结算费标准为30/个。

三、计费频率

清算费、结算费按季度收取。

四、优惠方案

在业务开展前6个月免收相关费用;此后6个月减半收取。

五、清算会员对客户收费规则

清算会员对客户的收费标准不低于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的收费标准。

本收费方案解释权归上海清算所所有。费用收取规定如有变化,将另行公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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