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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清算所2011年业务概况

 

2011年,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业务实现零的突破。2011822日,顺利承接外汇即期竞价清算业务;20111219日,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平稳上线。两项清算业务的上线运行,标志着上海清算所在本币、外汇和跨市场集中清算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标志着上海清算所中央对手集中清算机制初步形成。截至20111231日,上海清算所净额清算业务量累计约合2102.63亿元人民币,直接清算参与者275家。

 

2011年,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在2010年托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超短期融资券(SCP)基础上,先后于429日、91日、1028日新增托管了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短期融资券(CP)、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Ⅱ)。截至20111231日,累计发行(创设)登记证券2885998.09亿元,兑付(注销)证券281795.1亿元,余额为2604202.99亿元;交易结算量共117289208.47亿元。

 

外汇即期竞价清算

 

外汇即期竞价清算是指对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达成的外汇即期竞价交易,上海清算所作为清算对手方介入并承继交易双方成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相同会员、相同币种、相同结算日的原则进行净额轧差,在资金结算日与会员完成资金交割的过程。外汇即期竞价清算包括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清算和外币对即期竞价清算。其中,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清算品种包括美元/人民币、港币/人民币、日元/人民币、欧元/人民币、英镑/人民币、澳元/人民币、加元/人民币、林吉特/人民币、卢布/人民币;外币对即期竞价清算品种包括欧元/美元、澳元/美元、英镑/美元、美元/瑞士法郎、美元/港币、美元/加元、美元/日元、欧元/日元、美元/新加坡元。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2011816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汇即期竞价清算业务转移事项的公告,明确了自2011822日起,上海清算所正式承接外汇即期竞价清算业务。同时,上海清算所发布了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清算规则》、《银行间外汇市场外币对即期竞价交易清算规则》,明确了清算原则、清算方式等。

 

截至2011年底,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清算参与者241家,外币对即期竞价清算参与者102家。

 

现券交易净额清算

 

现券交易净额清算是指上海清算所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达成的、选择净额清算的相同结算日的现券交易,按多边净额方式轧差计算并执行日终收付,保证资金结算和证券结算顺利完成的过程。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清算所先后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规则(试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根据集中清算风险管理要求和市场机构申请,确定了中国工商银行等33家金融机构为现券净额清算会员。20111219日,现券净额业务正式上线运行。

 

现券交易净额清算是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自主开发的第一项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标志着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集中清算机制的正式建立,是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机制创新的重要里程碑。

 

市场机构可自愿申请参与现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需做好的准备工作有:申请成为现券净额清算会员、申报清算限额、签署《现券交易净额清算协议》、指定或开立资金结算账户、足额缴纳最低保证金和清算基金、安排人员参加上海清算所组织的业务培训等。

 

截至2011年底,共有33家市场成员已成为现券净额清算会员。

 

登记托管业务

 

托管产品  

 

上海清算所主要负责创新产品、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产品的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截至2011年底,托管产品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超短期融资券(SCP)、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短期融资券(CP)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Ⅱ)等。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一种,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其核心功能在于缓释信用风险,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

 

超短期融资券(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可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短期融资券(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Ⅱ),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业务框架

 

业务开展以来,上海清算所先后对外发布了《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关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登记结算业务的公告》、《关于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结算业务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指南等,明确了各项业务制度及业务办理流程。

 

目前,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服务主要包括:

 

1、发行(创设)登记。对经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及相关产品,上海清算所业务及技术系统可支持簿记建档和招标发行两种发行方式,并根据发行人需求,提供灵活便捷的登记服务。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除提供到期注销登记服务外,还支持存续期间内创设人主动买回注销的登记处理。

 

2、清算结算。上海清算所可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回购交易(含质押式回购及买断式回购)、远期交易、债券借贷交易等各种交易方式提供清算结算服务;提供包括券款对付、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纯券过户在内的全额逐笔结算方式,切实满足市场成员需求。

 

3、付息兑付。根据发行人协议委托,上海清算所提供所托管的各类产品的代理付息兑付服务。付息兑付登记日,上海清算所根据持有人名册,计算确定各持有人应收付息兑付资金,并在发行人资金及时、足额到账的情况下,于付息兑付日将付息兑付资金划付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信息披露及信息统计服务。发行人可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发行披露文件、定期披露文件及临时披露文件等,为满足市场成员需求,上海清算所通过网站及时发布包含登记、清算结算、估值在内的业务运行统计报告等,提升市场服务。

 

5、其他。此外,上海清算所还提供质押登记、产品估值等服务。

 

服务对象

 

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与清算结算业务的服务对象包括发行人和投资者。

 

发行人应在首只产品发行前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开立发行人账户。目前上海清算所累计开立发行人账户322户,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国联合 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等数百家大型国有企业。

 

投资者参与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产品交易的,均需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成为上海清算所结算成员;非银行类结算成员如需采用券款对付(DVP)结算方式的,可在上海清算所开立资金结算专户。2011年,上海清算所结算成员数量由上年的67户快速增加至1839户,涵盖商业银行154家、证券公司81家、保险机构51家、信用社39家、其他金融机构49家、非金融机构法人22家、非法人机构144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