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清算所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金融市场场外业务创新与法律支持”沙龙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平台性、功能性,在管控系统性风险方面的重要地位,以及中央对手方清算和登记托管结算两项业务的经营特点,有了准确理解;对两项业务在法律支持方面应尽快解决合约替代、终止净额结算、担保品隔离和快速处理、结算最终性、客户资产总分账户隔离、基础设施诉讼隔离、审判集中管辖等问题,形成相应共识。

一是“合约替代”问题。合约替代是指清算机构在对交易双方提交的交易合约进行合规性检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交易合约纳入中央对手方清算。法律关系上,清算机构成为该交易合约卖方的买方、买方的卖方,即中央对手方;该交易合约的双方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该交易合约为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如人民币利率互换),则该合约不再适用交易双方签署的NAFMII主协议,而是适用交易双方各自与清算机构签署的《清算协议》。

二是“终止净额结算”问题。“终止净额结算”是“净额结算”与“合约提前终止”的结合。“终止净额结算”是指当清算参与人出现违约、不可抗力、尤其是出现破产情形等风险事件时,清算机构提前终止全部合约,并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所有提前终止合约的现值,在抵销各方互负支付义务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一笔应收或应付金额。“终止净额结算”具有降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功能,应具有高度的确定性。

三是“担保品隔离和快速处理”问题。“担保品隔离和快速处理”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清算机构向清算会员收取的保证金等担保资产属于该清算会员所有,且仅用于担保该清算会员在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下义务的履行,清算会员向清算机构交纳的担保品不受清算机构的债权人、该清算会员本身的债权人的追偿,也不得用于偿还任何第三方的债务;二是指清算机构有权按事先约定的方式自行处分担保品,对处分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或直接将担保品冲抵债务,获得担保品的所有权。

四是“结算最终性”问题。“结算最终性”是指已纳入清算机构清算交收程序的交易不可撤销,在清算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清算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最终性在面对强制性法律规定时应具备高度确定性。

五是“客户资产总分账户隔离”问题。“客户资产总分账户隔离”是指代理清算中,客户将资产直接或间接提交至清算机构后,清算机构对不同客户分别设立账户记账管理,客户资产即使在同一个实体账户中保管,但仍依据清算机构内部账户设置而视为完全隔离,从而在违约处置流程中能够得到识别和保护并快速转移。

六是“基础设施诉讼隔离”问题。“基础设施诉讼隔离”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对以清算机构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清算机构监管职能相关的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清算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中引发的其他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清算机构履行监管职能的依据包括其章程、业务规则、业务合同的规定。

七是“审判集中管辖”问题。“审判集中管辖”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指定清算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清算机构为被告、第三人的,因清算机构履行业务职能所引发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杨路对本次沙龙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对金融市场中介机构结合业务发展和创新实践、推动立法完善司法支持表示赞同。他指出,维护金融市场良性有序规范运行是金融司法的主体功能,金融市场运作中形成的规则化的惯例或习惯,金融司法实践需要充分尊重。对无上位法规定的案件,可以尝试开拓性的判决。集中司法管辖,是当前环境下加强对金融市场司法保障的一个可行途径。

参会市场机构法务主管以及律所律师表示,上海清算所积极推动司法部门、市场机构、法律专业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对于完善中央对手方清算和登记托管结算两项业务的法律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有着重要作用。

供稿:研究统计部 潘寅杰

审稿:研究统计部 程桂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