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一般要素

    信用保护买方

    本业务参与者

    信用保护卖方

    本业务参与者

    参考实体

    约定

    交易名义本金

    约定,单位(万元人民币)

    交易日

    约定

    期限

    约定

    起始日

    约定

    约定到期日

    约定,不按营业日准则调整

    参考比例

    100%,可约定

    营业日准则

    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下一营业日、上一营业日

    支付频率

    月、季、半年、年

    首期支付日

    起始日起按支付频率推算,按营业日准则调整

    利差

    约定,单位(bps

    费率

    约定,单位bps

    前端费

    约定,单位(元)

    前端费支付日

    约定

    前端费率

    约定,单位(%

    计息天数调整

    不调整、实际天数

    计息基准

    A/360A/365A/AA/365F

    清算安排

    上海清算所清算-双边、双边自行清算

    计算机构

    买方、卖方、交易双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第三方

    与信用事件有关要素

    信用事件

    破产、支付违约、债务加速到期、债务潜在加速到期、债务重组、其他

    债务种类

    付款义务、借贷款项、贷款、债务工具、贷款或债务工具、仅为参考债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其他

    债务特征

    一般债务、次级债务、交易流通、本币、外币、其他

    结算方式

    现金结算、实物结算

    最终比例

    约定

    报价方法

    买入价、卖出价、中间价、其他

    估值方法

    市场价格、最高报价、其他

    支付违约起点金额

    约定,单位(万元)

    支付违约宽限期

    约定,整数,单位(天)

    支付违约宽限期顺延

    适用、不适用

    债务加速到期起点金额

    约定,单位(万元)

    债务潜在加速到期起点金额

    约定,单位(万元)

    债务重组起点金额

    约定,单位(万元)

    债务重组所涉债务最小持有人数

    约定,整数

    结算方式

    实物结算、现金结算

    可交付债务种类

    付款义务、借贷款项、贷款、债务工具、贷款或债务工具、仅为参考债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其他

    可交付债务特征

    一般债务、次级债务、本币、外币、交易流通(不含PPN)、无扣减债务、可转让贷款、转让受限贷款、最长待偿期10年、其他

    非交易要素

    营业日

    在北京的商业银行的营业日

    参考比例

    100%

    实物交割期间

    35营业日

    结算条件

    就现金结算而言,结算条件包括有效送达信用事件通知(买方送达)和公开信息通知(默认适用);就实物结算而言,结算条件包括有效送达信用事件通知(买方送达)、公开信息通知(默认适用)和实物交割通知(买方送达)。

    公开信息渠道

    交易商协会官方网站或其指定负责披露或提供银行间市场相关信息的网站、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人民法院报、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其后续网站或出版物)8项中的任何一项

    可交付债务的应计未付利息

    计入可交付债务的应计未付利息交付可交付债务时应同时支付实物结算金额。

    实物结算金额支付时间

    计入可交付债务的应计未付利息。交付可交付债务时应同时支付实物结算金额。

    实物结算的后备机制

    不适用补仓机制或贷款交割替补机制